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68号
申请人:尹某某,男,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上节街。
法定代表人:张思伟,职务: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三门镇限拆决字[2022]第 (002) 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22年9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自家房屋旁边一片壕基竹林处建造杂屋是2022年4月经全组户主签字同意之后才合法建设的。申请人向村部提交了组民签字的建房申请报告,村部建房主管吴某某和三门镇主管部门来人到现场勘察后同意在此建造杂屋两间,但未出具书面的建房许可证。三门镇村民建造杂屋政府都是口头同意,不出具书面的建房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搭建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2.101 平方米。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株洲市天元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株天卫检办(2021)10号《交办函》,内容为在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及日常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共核查违法图斑及违法用地行为12个,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整改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其中申请人所建造的杂屋,图斑编号XXXXXXXXXXX,位于三门镇南江村,图斑面积0.27,占耕地面积0.25,整改要求为拆除并复垦。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到案涉地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案涉房屋为一栋一层砖混结构,面积为 52.101 平方米,建设于2020年4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株天三门镇限拆决字[2022]第 (002) 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株天卫检办(2021)10号《交办函》、2020年 (XXXXXXXXXXX图斑)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法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调查处理时,应先明确涉案房屋建成时间,再对照同时期编订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来衡量该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申请人涉案房屋于2020年4月建设,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但未在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提供同时期编订的案涉地点的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该宗地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株天三门镇限拆决字[2022]第 (002) 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