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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6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69      

 

申请人:江某某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 12315 平台(举报编号:1430211002022081899799566) 作出的《关于举报株洲伟卓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不予立案的回复》,20229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在 12315 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于202211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11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8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株洲伟卓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店铺景妍堂旗舰店购买了一套防脱育发套装,价格为84.55元,订单号XXXX XXXXXXXXXXXXXXX申请人 连续使用了案涉产品十来天后,发现该产品并无防脱育发的效果。涉商家嫌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20228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株洲伟卓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称其宣传“两天防脱三天生发 草本精华传承古方”。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8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株洲伟卓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店铺景妍堂旗舰店购买了一套防脱育发套装,价格为84.55元,订单号XXXX 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于 20228 18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株洲伟卓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228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20228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调解终止。20229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已经改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投诉、举报页面详情截图案涉产品网页宣传截图、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商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了法定程序。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2022109日收到本机关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答复及证据,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