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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7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0      

 

申请人:李某某联系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对其投诉举报线索予以立案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2022101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线索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线索做出处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202211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11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71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天元区天麒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鑫源滋补养生店购买了一盒汉方战痘茶,价格为9.83元,订单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2022720日收到案涉产品,发现该产品并无排毒、内分泌调的效果。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202289日,申请人书面邮寄了投诉举报信。2022812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未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接到投诉后,已组织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相关案件线索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依法核查并立案调查。因被诉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负责人无法联系(多次联系无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被举报市场主体列入经常异常名录。对申请人投诉涉及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但是因案件调查无法继续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中止本次投诉(转举报)的案件调查。因投诉(举报)信函交接失误,导致未能及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责令辖区工作人员立即改正。

经审理查明202271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元区天麒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鑫源滋补养生店购买了一盒汉方战痘茶,价格为9.83元,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将案涉商户举报市场主体列入经常异常名录。202289日,申请人书面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案涉产品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2022812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 (举报 )线索情况进行核查。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对的事项立案调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负责人无法联系。2022年10月9日,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止本次投诉(转举报)的案件调查。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株天市监【2022】7-188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物流信息截图案涉产品网页宣传截图、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商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对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予以立案调查,对涉嫌违法的主体采取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函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因被投诉(举报)人多次联系无果,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中止案件调查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线索立案调查、中止立案调查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复议请求已经实现,责令被申请人再次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