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1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1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同时对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代表在友谊房产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并于2019年4月28日至5月8日进行了公示。筹备组共有成员13人,分别由街道、社区、友谊、旭洲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被申请人代表担任。 2020 年6月4日,筹备组选举出康馨佳园首届业委会成员。2020 年7月2 日完成业委会的备案工作。康馨佳园小区有住户2340户,应当由开发商株洲市友谊房产公司及株洲市旭洲房产公司共同缴纳每户30元的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经费至被申请人的公共账户,应缴总额共计 70020 元。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未见该款项的收缴和使用明细信息在小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至被申请人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同步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签收,但一直未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康馨佳园小区是由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小区共计14栋高层电梯房,其中1栋、2栋、3栋、4栋、5栋、6栋、8栋、9栋、10栋、12栋、13栋、14栋是由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建设,7栋、11栋是由株洲市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2020 年6月4日之前属于前期物业,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规定,与大岭社区居委会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4日,经历14 个月艰苦努力成立了康馨佳园小区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任期 3年。根据湖南省住建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已督促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聘请第三方湖南共亲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经费的收缴、使用明细进行账务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康馨佳园小区所有重大事项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表决事项均需由广大业主进行表决同意才能通过。被申请人多次对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询问,召集康馨佳园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仍有部分重要的相关难以形成结论。
经审理查明:康馨佳园小区康馨佳园小区现有住户2340户,是由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代表组织召开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会议,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共有成员13人,分别由街道、社区、友谊、旭洲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被申请人代表担任。2019年4月28日至5月8日,被申请人对筹备组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2020 年6月4日,选举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委会成员。2020年7月2日完成业委会的备案工作。2020年11月18日,株洲市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躬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51591.40元。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首届业主大会专项经费的收缴、使用明细。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证明、公示、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印刷品收据、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信息公开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