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2号
申请人:徐某某,女,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2022 年 9 月 27 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 (2022) 第 6-9 号) ,于2022年10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22 年9 月9 日,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均奚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开设的saunaroom 旗舰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第 17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的情形。2022年9 月 19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 书》(快递单号 SFXXXXXXXXXXXXX)。2022年 9 月 27 日,申请人邮寄新证据至被申请人处 (快递单号 SFXXXXXXXXXXXXX) 。随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022年 9 月 27 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 (2022) 第 6-9 号]。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湖南均奚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开设的saunaroom 旗舰店购买了5份北京同仁堂艾草足浴包,价格为1897.62元,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2022 年9 月19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 书》,举报湖南均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广告法》第 17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的情形。2022年 9 月 21 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信件。2022年 9 月 27 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市监天元不立告字 (2022) 第 6-9 号]。 2022年 9 月 28 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被举报人将案涉商品重新上架的补充证据 。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案涉产品网页宣传截图、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商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28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