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4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株天市监[2022]7-162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0月19 日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投诉(举报) 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2022年10月24日, 天元区人民政府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行政复议申 请书》。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 关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
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书》,举报天元区 春煊百货商行(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销售来源不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安全食品。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株天市监[2022]7-162号),申请 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该162号《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 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市场主体为集群注册商户,名称:
天元区春煊百货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211MABN78FE8C,
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 -916,该主体在被申请人处登记注册,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 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对该市场主体的投诉 (举报),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为网络平台商户, 系通过托管公司,以集群注册的形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注 册登记条件。但因被举报人为网络平台商户,未在注册登记地址 经营,通过备案的联络方式(手机号码)确实无法联系,按照《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 法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被申请人积极作为,联系被举报人,调 查取证,已将经营者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并通过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提醒平台、消费者等谨慎与其交易。 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函告该商户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株天市监函(2022)7-137号),建议其 责令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关停其店铺。2022年9月26日,北 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回函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电商业务已
搬迁至成都市高新区。收到回函后,2022年10月7日,被申请
人发函至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受当地疫情影响,无法接受 信函,10月18日信函被退回),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再 次发函(株天市监函(2022)7-146号)至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建议其关停被举报人在快手平台上的店铺。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
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置,并无不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天元区 春煊百货商行开设于快手平台上名为03春煊好物的店铺购买1 袋 俄 罗 斯 老 式 奶 粉 , 价 格 为 2 1 元 , 快 手 订 单 编 号 : XXXXXXXXXXXXXXXX。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 经营异常,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022年 9月6日,被申请人函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其责令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关停该店铺。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 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2022年9月26日,北京市海 淀区市场监管局回函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电商业务已搬迁至 成都市高新区。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 理结果告知书》(株天市监[2022]7-162号)并邮寄申请人,2022年 10月10日,邮件送达申请人。2022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发函 至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因疫情原因信函被退回。2022年10 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发函至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其
关停被举报人在快手平台上的店铺。
以上事实有举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对天元
区春煊百货商行予以关停的函、关于“株天市监函【2022】7-137”
的退函、往来函件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 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 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 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 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 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时间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中止 调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投诉(举 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多次函告平台所在地市监对被举报人 店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