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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7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5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年10月 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 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

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商户天元区慕铭茶馆开设的  网店三味人生茶馆购买了信阳毛尖一份,价格为19.8元。发现包  装含有刺鼻的气味且不洁净,且该产品未标注保质期、生产厂家、 生产许可证等属于三无产品;实物茶叶外形杂质较多、叶片干燥、 口感苦涩、叶片不均整有茶梗枝、叶体有破损现象,且无信阳毛

尖特有的香气,商家以假充真且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包装袋具


 

 

有刺鼻气味;实物茶叶颜色发黑发暗,水冲泡后黄暗、像陈茶 的颜色,疑似添加色素;商家不予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产品合 格证、原料来源证明、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型式检 测报告证明文件等。2022年8月27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 天元区慕铭茶馆在其开设网店售卖的案涉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 好。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 人未对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调查情况予以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

义务,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自行登记录入举报 单,举报天元区慕铭茶馆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信阳毛尖”为 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在收到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查,  被投诉人举报人均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 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状态。 因举报内容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是否销售涉案 产品,该商品是否有合格证、检测报告、是否为三无产品等违法 事实。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  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有权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如果初 查发现举报线索不明或失实,难以或无法查处、追究相关主体责 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发挥“不予立案”的“初筛”作用。且申请 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发货地为河南省信阳市,非株洲 市天元区,被申请人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事实,

因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平台直接将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数据显示,自全国12315(2021新版)投 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9次,举报1325次,这与正 常的消费行为不相符,其购买商品的主观目的并非用于个人及家 庭消费使用,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其投诉行为属于一般举报行 为,其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具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清楚,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 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天元 慕铭茶馆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三味人生茶馆购买了信阳毛尖 一份,价格为19.8元。2022年8月27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 举报天元区慕铭茶馆售卖的案涉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2022 8月3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 立案,理由为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属集群注册),在注 地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也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存在调查相 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建议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

报。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信息页面截图、案涉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案涉商品物流页面截图、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被答复人通过

12315平台投诉举报数据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有证  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了法定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

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