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7号
申请人:向某某,男,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结果,于2022年 10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该处理 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做出处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 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 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 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
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 泡芙小姐蛋糕店购买了一个“淡粉+脆筒+巧克力”的蛋糕,价格 为128.99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2022年9月13日早上9点多外卖员将蛋糕配送至申请人处(荷塘区铂金时代-栋XX门),因购买时未注意涉案商家美团外卖店铺上架的蛋糕详情有写金色片片不能食用,收到的实物蛋糕也并没写有提示为金箔不能食用只做装饰用,申请人已食用掉一半。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再通过[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涉案商家违法使用金箔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电话以及[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申请人内容为:投诉由工作人员潘某某、易某某处理,经负责人肖某某同意后上报反馈信息如下:经核实,蛋糕上为装饰金箔,被投诉人在美团页面上已标注不能食用。2022年9月15日14点43分,电话方式联系投诉人,电话方式告知反馈结果”蛋糕镶嵌非食品原料金箔以及装饰箔均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执法不当。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 铺泡芙小姐蛋糕店购买了一个“淡粉+脆筒+巧克力”的蛋糕,价 格为128.99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2022年9 月13日申请人收到案涉商品,视频资料显示该蛋糕表面有金色片状装饰物。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通过[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涉案商家违法使用金箔的行为。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以及[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回复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投诉由工作人员潘某某、易某某处理,经负
责人肖某某同意后上报反馈信息如下:经核实,蛋糕上为装饰金
箔,被投诉人在美团页面上已标注不能食用。2022年9月15日
14点43分,电话方式联系投诉人,电话方式告知反馈结果”。
以上事实有短信截图、订单页面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案涉
商品照片、案涉商品视频、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国办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 明确了12345是地方人民政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 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受理范围为:企业和群众关于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的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本案申请人通 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符合上述规定。申请 人所拍摄的照片及视频中的金色片状物的外观及物理形态与《查 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2022民生领域案 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中的非食品原料“装 饰箔”具有高度相似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 了法定程序。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被申请人应2022年11月17日收到本机关的提出行政复议
答复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
的答复及证据,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