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79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 处理结果告知书》 (株天市监 [2022] 7-162 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1月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通知》、《责令整改》,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组织调解,对违法行为重新处理并公示。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 年 10 月 8 日晚,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家家乐超市”购买了三瓶红酒和两瓶啤酒总计消费 800 元,通过微信支付 300 元,支付宝支付 500 元。申请人晚上在饮用时发现该酒的瓶盖处发霉,饮用味道十分苦涩。该红酒没有贴中文标签信息,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无厂家信息、年份。没有中文标签信息的进口洋酒是水货,运输条件不能保障,且没有缴纳税费。2022年10 月 12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株洲 12345 市长热线”反映情况。2022 年 10 月 15 日,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 对其投诉(举报)天元区家家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红酒)的行为,10 月 19 日经核查,当日下达了责令整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投诉人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投诉后,2022 年 10 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天元区家家乐超市实施现场检查。2022年 10 月19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组织调解,申请人称在外地无法现场调解。后续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告知申请人曾与他私下联系,因无法满足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被投诉人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消费投诉,被申请人已组织调解并依法终止调解。2022 年 10 月 9 日,对无中文标识食品(红酒)的违法线索,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销售。被投诉人当场对无中文标识食品(红酒)采取了下架处理。2022年10 月 10日,被投诉人提供了帕拉雷亚于红葡萄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帕拉雷亚干红葡萄酒的随货中、英文标签复印件。鉴于被投诉人已将产品下架,并于次日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据,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 10月25 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株天市监(2022)7-193 号)以邮政信函的形式寄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家家乐超市”购买了三瓶红酒和两瓶啤酒总计金额 800 元,其中通过微信支付 300 元,支付宝支付 500 元。申请人发现该红酒没有贴中文标签信息,无生产日期、年份、保质期、执行标准、厂家信息。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线索后,于2022 年 10 月9日对天元区家家乐超市实施现场检查。2022年10 月 12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株洲 12345 市长热线”反映情况。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店铺悬挂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3瓶未开封的进口帕拉雷亚干红葡萄酒2014,瓶身未贴有中文标识瓶塞有金属包裹,未见发霉等情况。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对无中文标识食品(红酒)停止销售。被举报人当场对无中文标识食品(红酒)采取了下架处理。2022年10 月 10日,被举报人提供了帕拉雷亚于红葡萄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帕拉雷亚干红葡萄酒的随货中、英文标签复印件。2022年 10 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处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未发现进口食品及进口红酒。2022年 10 月19日,被申请人电话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2022年 10月25 日,被申请人将《投诉 (举报) 处理结果告知书》( 株天市监( 2022 )7-193 号 ) 邮寄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现场笔录、案涉产品外观照片、株天市监( 2022 )7-193 号《投诉 (举报) 处理结果告知书》、《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帕拉雷亚干红葡萄酒的随货中、英文标签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至现场进行调查,并现场做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举报人随即进行了整改,并于第二日提供了案涉商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案涉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案涉商品的中文、英文标签复印件等证明资料。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的第二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