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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8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80      

 

申请人:某某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211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本机关202211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11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 926签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XAXXXXXXXXXXX至今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告知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2022 926 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举报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在淘宝平台的“梓博零食食品店”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7MOCRF9E,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 52 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1301857),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因无法组织双方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同时,因无法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情形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2022928日,被申请人依法将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状态。2022 928日 ,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为: “你通过信函向我局投诉举报的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在淘宝平台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我局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因我局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及无法组织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你的投诉我局终止调解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调查。建议你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开设的网店梓博零食食品店购买了两次正宗广式香肠,时间分别为 2022 910日, 2022 911日。该商品页面显示宣传语:“赔本,只卖一天”的字样。申请人过挂号信 XA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举报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2022 9 26 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 2022928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被申请人依法将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状态。2022 928日 ,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因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及无法组织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线索,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调查。同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事实有商品交易页面投诉举报信电子平台短信截图、天元区白鹭云百货商行工商登记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投诉的方式为居中调解,本案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线索后,积极组织调解,但因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联系而中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案,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中提出的投诉,既包含了消费者投诉部分,也包含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申请部分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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