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86号
申请人:陆某,性别: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联系地址:长沙县万家丽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3年2月8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