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91号
申请人:付某某,性别: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对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