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93号
申请人:史某某,女,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2022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爱搜索居家日用专营店支付11.18元购买揉面袋一个,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商家通过韵达快递:XXXXXXXXXXX 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签收后发现案涉揉面袋无生产许可证、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总迁移量等信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未限期整改,也为要求变更信息,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回复称因商家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申请人于 2022年12 月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实该公司在 2022年7月26日已被列入异常,至今为止商家仍在违法经营。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 平台告知对举报不予立案,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或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售后或维权,亦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爱搜索电商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爱搜索居家日用品专营店购买了揉面袋一个,支付价款11.18元。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案涉揉面袋无生产许可证、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总迁移量等信息;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购买商品物流截图、产品外观照片、12315平台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4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