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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9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92

 

    申请人付某某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8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株洲市若盼百货商行在拼多多网站销售的益生菌燃脂瘦益生菌荷叶获苓植物酵素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XXXXXXXXXX)。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812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事项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8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举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益生菌燃脂瘦益生菌荷叶获苓植物酵素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签收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市若盼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7MPDA643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因无法组织双方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同时,因无法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因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情形的条件,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8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告知被答复人,具体内容为:“你通过信函向我局投诉举报的株洲市若盼百货商行再拼多多减脂塑形堂店铺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经我局工作人员查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无法组织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终止调解。因拼多多店铺“减脂塑形堂”已经关闭,我局无法取证,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调查。 (后续如有证据可以直接回复本短信或者通过我局邮箱 zzzsss12315@163.com 联系)。”20221025 日,被申请人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状态。

经审理查明:202281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若盼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店铺减脂塑形堂购买益生菌燃脂瘦益生菌荷叶获苓植物酵素支付费用21订单: 220801-211146525550369202289申请人邮寄号信XA41054592742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等问题。2022812申请签收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收到后,依法启动核查程序,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决定终止投诉的调解程序。同时,因无法对当事人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并建议向平台所在地市监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22815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知被答复人,并告知提供新证据线索的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挂号信物流截图,案涉商品网页照片、案涉商品实物照片、被投诉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案,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中提出的投诉,既包含了消费者投诉部分,也包含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部分,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