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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9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96号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XXXXXXXX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马河街道。

负责人:罗XX,组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河街道东湖路与新马东路交叉口北150米。

负责人:李向锋,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XXXXXXXX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12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本组集体土地(含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等全部集体土地)已于2015年-2019年期间(具体以本组集体土地实际被征收时间为准)被全部征收,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过程中的相关政府信息享有知情权。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申请公开本组集体土地历次被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文件(资料)。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仅向申请人公开2017年储备土地第二十三批次建设项目、2017年储备土地第二十四批次建设项目两次征地部分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咨询,联系电话28783000”。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5月《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页)、2016年7月21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页)、2017年5月17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页)、2017年11月17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页)、2018 年10月24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页) 相对应各项费用的支付协议、支付审批单和收款账户,同时要求公布的政府信息既包括上述政府信息载体、载体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上述政府信息载体文件的全部内容。

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信息公开答复》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上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理由是:一是申请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身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享有知情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二是集体土地项目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由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拨付至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即被申请人后,由被申请人根据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决定进行发放,该部分资料并未归档至株洲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保存的征地拆迁档案,故该部分政府信息系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三是申请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其收到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单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4之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申请事项还涉及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实体和法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其小组集体土地已于2015年-2019年期间被全部征收。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本组集体土地历次被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文件(资料)。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历次被征收的全部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的支付协议、支付审批单、支付凭据和收款账户”的信息向被申请人咨询,并提供了联系电话。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提供的5份《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所相对应各项费用的支付协议、支付审批单和收款账户,同时要求公布的政府信息既包括上述政府信息载体、载体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上述政府信息载体文件的全部内容。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其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作出该决定的单位予以申请。2022年10月27日,《信息公开答复》以邮寄方式送达。

以上事实有《关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XXXXXXXXX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株洲市征收地各项补偿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四)、(五)项规定:“(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首先进行检索,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进而判断该信息是否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其尽到检索义务的相关证据即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新马社区上龙塘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3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