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95号
申请人:史某某,女,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国驰思小店购买麻食子搓板一份,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快递单号:XXXXXXXXXX。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签收后发现案涉麻食子搓板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保质期、生产日期、合格证、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提供了案涉产品照片。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回复称商家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建议申请人向购买平台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实该公司并未被列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履职不尽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5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驰捷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国驰思小店购买了麻食子搓板一个,支付价款9.9元,订单编号:221015-314709196282976。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涉麻食子搓板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保质期、生产日期、合格证、使用原材料等信息,并提供了案涉产品照片。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回复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建议申请人向购买平台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另查明,截至2023年3月6日,株洲市驰捷百货商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状态正常。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购买商品物流截图、产品外观照片、12315平台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5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