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郑XX,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正丰九岭20栋30室。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天元区均琪百货商行”销售的“叶黄素”存在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至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收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查,申请人举报的市场主体为集群注册商户(名称:天元区均琪百货商行;经营者:王军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211MABR1Y6WX1;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4166)。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商户为网络平台商户,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 被申请人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中,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诉人电话,均无法联系。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无法实施调解。被申请人将经营者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受株洲地区疫情影响,确因执法人员疏忽,未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随后责令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整改。2023年1月30日,按照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挂号信函寄送申请人,并以挂号信函函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其责令“拼多多”平台关停其店铺,并依法作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天元区均琪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语墨食品配料购买了涉案产品叶黄素胶囊,支付价款48.51元。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无厂名、厂址,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因被投诉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023年1月20日,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同日,被申请人函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情况,并请求对案涉店铺予以关停。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频、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截图、株天市监[2023]7-216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株天市监协函[2023]7-221号《关于对天元区均琪百货商行予以关停的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时间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中止调查;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此外,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店铺相关情况函告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其责令平台关停案涉店铺。但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株天市监(2023)7-216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经实现,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