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2号
申请人:蒋某某,联系地址: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 平台投诉举报的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13日在名为一品花香花香缘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内购买了黄赤风汤黄赤防风袋泡茶30包,订单编号:221013-275922297912141。商家通过快递送达。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2日投诉举报至商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其投诉编号为1430211002022120316984527,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2日回复不立案,原因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我局存在取证实际困难,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你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天元区兰莹天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名为一品花香花香缘的店铺内购买了黄赤风汤黄赤防风袋泡茶30包,支付价款18.9元。2022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未标识生产者;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有异味和污渍;商家涉嫌未尽到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商品属于无证非法加工生产经营;商家网页详情里无涉诉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上回复:“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权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我局存在取证实际困难,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你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案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案涉商品快递面单照片、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15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