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汪某,男,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申请人汪某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关于举报编号1430211002022112249426747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6日,其在抖音商城向天元区锦富龙百货商行开设的店铺球球优选个体店支付了25.44元购买野生黄芪预包装1份,订单编号: 4997719886609388942。产品无野生凭证;包装袋有刺鼻的硫磺味和酸味;产品外观像假黄芪并有黑色等网状线状的菌丝及斑点,闻起来有股刺激性霉味,表面有虫洞,虫蛀严重;自检之后发现含有大量三氧化硫残留属于有毒有害药材。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告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已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存在取证实际困难,对举报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只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线索,举报天元区锦富龙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商品。被申请人签收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查,被举报人天元区天元区锦富龙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BMHHU31B,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1303065],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11月29日,因无法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不能检测鉴定案涉黄芪是否复合视频安全规范的事实,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情形的条件,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11月1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2022年11月29 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的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天元区锦富龙百货商行开设于抖音商城的店铺球球优选个体店购买一份野生黄芪,支付价款28元。申请人收到货后,在全国12315 平台进行实名举报案涉产品为有毒有害产品,同时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通过登记信息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
另查明,2022年11月16日,被举报人因通过登记的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购买商品物流信息截图、商品实物照片、现场调查照片、列入经营异常状态截图全国12315平台(新版)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