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5

      

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新马社区龙塘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马河街道新马社区龙塘组。

负责人:某某,组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攀,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12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22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本组集体土地含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等全部集体土地已于2015-2019年期间具体以本组集体土地实际被征收时间为准被全部征收,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过程中的相关政府信息享有知情权。申请人于2022627日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申请公开本组集体土地历次被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文件资料。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824日向申请人送达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仅向申请人公开2017年储备土地第二十三批次建设项目、2017年储备土地第二十四批次建设项目两次征地部分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依据 2022321日公布的《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株政发20226有关规定,株洲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今年上半年,已将往年来所有的征地拆迁资料包括公告发布审批、征地调查、安置补偿、公开公示等资料已全部移交至天元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现告知你所申请公开的征地拆迁补偿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建议你向天元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28824306

申请人于2022926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天元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提供的20155月《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6721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7517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71117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8 1024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 相对应的本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全部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的支付协议、支付审批单、支付凭据和收款账户等与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21229日向申请人邮送达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仅公开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0政国土字第1012 号湖南省政府批文1、与该批文相对应的201362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1201385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公开上述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全部资金均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款,申请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身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享有知情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又根据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的依据2022321日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26有关规定,株洲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今年上半年,已将往年来所有的征地拆迁资料包括公告发布审批、征地调查、安置补偿、公开公示等资料 已全部移交至天元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等内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应当向申请人全部公开,仅向申请人公开未申请公开的三页信息,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既不是申请信息公开的制作行政机关,又不是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其小组集体土地已于2015-2019年期间被全部征收。2022627日,申请人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本组集体土地历次被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文件资料。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824日向申请人送达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所申请公开的征地拆迁信息建议向被申请人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

202292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提供的20155月《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6721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7517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71117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20181024日《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1 相对应的征地公告被征收前,进行调查所确认的土地调查结果;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以及听证结论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有权批准机关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土地公告本组集体土地历次被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主体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各项费用的支付协议、支付审批单、支付凭据和收款账户与本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政府信息。

202212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220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洲市征收地各项补偿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非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但2022327日公布施行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226,将县市国土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规定变更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导致征地拆迁职权发生变更,株洲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天元区往年来的征地拆迁资料移交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初步的查询、检索,但其提供的证据仅以“新马北路延伸段”、“新马EBD”、“万丰湖”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尽到查询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