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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13

 

申请人某某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瑶族江永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 平台投诉举报的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调解。本机关已于2023214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929 日在天元区旺学敏百货商行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蒙古印象特产店购买了4包内蒙古风干牛肉干,食用后味道极差出现了恶心呕吐,拉肚子,腹泻。商品包装上标签显示生产厂家名为赤峰市科尔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0415043000530)。在国家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没有被投诉举报人和生产许可证,属于假冒伪劣三无产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导致假冒伪劣三无食品被消费者食用,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健康。202210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21011日、202211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分别对投诉和举报作出的回复处理结果为(不立案)不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929 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天元区旺学敏百货商行开设于的拼多多店铺蒙古草原印象超市店购买了4包内蒙古风干牛肉干,支付价款76.85元。商品外包装标签显示,案涉商品系赤峰市科尔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415043000530202210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21011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回复,内容为:经查实,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无法联系被投诉人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终止调解。我局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建议你向购买平台申请售后\维权。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2022112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回复不立案,原因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象,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我局存在取证实际困难,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调查。

另查明,在国家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社会公众查询)中未能查询到投诉举报人企业信息以及上述生产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案涉商品交易页面截图、案涉商品快递面单照片、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220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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