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1号
申请人:饶某某,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饶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11月17日在淘宝天猫平台茵之润旗舰店购买了一瓶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人参蜂胶养护牙膏,该网店以功效型牙膏宣传售卖。到货后发现外包装执行标准是GB/T8372-2017是普通型牙膏是虚假商业宣传。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售卖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在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1430211002022112340237736),要求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金500元。因该公司无法与被答复人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依法终止了该次调解。
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011327151647),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为有效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的其他线索及证据,我局不再进行对其另行重复立案,并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置结果告知被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7日,申请人在株洲市阅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店铺茵之润旗舰店购买了一瓶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人参蜂胶养护牙膏,支付价款29.9元。购买时,该店铺宣传页面显示案涉商品为“牙科级加强型防蛀修复牙膏”。外包装显示执行标准为GB/T8372-2017(普通型牙膏)。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在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中,你提供的涉嫌违法线索将并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你的举报不予重复立案”。
另查明:2022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对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的南京同仁堂人参蜂胶养护牙膏的投诉。被申请人在调解中,发现了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被举报人天猫店铺页面截图、案涉商品购物订单截图、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对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但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对本案被举报人的投诉,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线索,并于2023年1月11日对本案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线索与之前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并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并案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