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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2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22

 

申请人徐某某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仓上村。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本机关已于2023310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月30号在拼多多平台文哥灯具电子商行购买了一款电子镇流器,到货后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产品的3C信息,查询发现该厂家的3C信息在2014年就已撤销,但是该商家仍然在违法售卖,该行为明显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天元区文哥五金灯具店违法售卖没有 3C 认证的产品。被申请人于 2023年2月6日在 12315平台反馈结案。答复为:“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有关核实处理情况为2022年9月25日已接此投诉事件,我局于 2022 年10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货源来自中山市古镇创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我局将案件移送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申请人认为其举报的是被举报人销售没有 3C 认证的镇流器而被申请人回复内容“去年 9月接到过此类投诉事件,案件已移交到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举报事项无关联;被申请人将案件移交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家既不依法立案调查也不进行行政处罚,至今商家还在销售这款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不应当只查处生产者而不对销售者进行查处。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 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天元区文哥五金灯具店开设于的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文哥灯具电子商行购买了电子镇流器一个,支付价款10.9元。申请人提供的店铺宣传页面及产品外观照片显示,案涉商品为电子式荧光灯镇流器,执行标准:GB19510.4-2009、GB/15144-2009,生产厂家为海德信(漳州)电光源有限公司。2023年2月2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收悉,2022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已接此投诉事件,并于2022年10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货源来自中山市古镇创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移送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镇分局。”

另查明,案涉产品生产厂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认证项目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依据为:GB/T 24001-2004/ISO14001:2004,证书编号:08314E10025R0M,初次认证时间:2014年5月27日,证书到期日期2017年5月26日。

2022年7月14日,天元区文哥五金灯具店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

海德信(漳州)电光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6256692595670。企业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下房816号,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从事节能灯管、电子节能灯、灯具、LED驱动电源及控制系统、照明电器、电子元器件及其配件、LED光源、电工器材、等。目前海德信(漳州)电光源有限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案涉商品宣传页面、订单页面截图、案涉商品外观装照片、企业信息查询记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328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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