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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3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株天政复字第36

      

申请人:胡某,男,住址:湖北省黄冈市薪春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长城GREATWALL昂台专卖店购买了一台长城牌一体机电脑型号为 T2488,制造商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所购买的一体机电脑存在CCC认证等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国家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受理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反映其购买的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一体机电脑存在CCC认证等问题。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详情页面作出反馈,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2022年(CC认证有效性热查第三期不合格报告中,没有湖南长城计其机系统有限公司所生产统营的产品,对案件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长城GREATWALL昂台专卖店”内购买了一台长城牌一体机电脑,支付价款3025元,型号为T2488,制造商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案涉一体机电脑存在CCC认证等问题。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详情页面作出反馈,告知了申请人,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2022年(CC认证有效性热查第三期不合格报告中,没有湖南长城计其机系统有限公司所生产统营的产品,被申请人对案件不予立案。

2023年5月9日,本机关再次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另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其作出的投诉反馈内容不服,一并邮寄的复议相关材料中包含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7日,就本案中申请人所诉的投诉行为向其作出的投诉受理情况及结案反馈。

以上事实有长城电脑一体机外包装标签及条形码照片、订单交易页面、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受理及结案情况,同日申请人知悉该投诉处理反馈结果。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