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32号
申请人:江某某,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031234610928)作出的《关于举报株洲禾睦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少发货,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小杨哥头像和假冒南方协和商标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4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天猫平台收到推送的禾睦昌食品专营店的南方协和蓝山风味黑咖啡产品广告,上面使用小杨哥的头像写着:小杨哥直播推荐一杯瘦八斤买1发400杯保底30斤杯杯燃脂。我下的订单是5盒装的,只收到两盒产品,总共收到50条/盒*2盒=100 条咖啡,商家说的“买1发400杯”,至少也要 400条。现在两盒咖啡都快喝完了,发现一两肉都没瘦还胖了好几斤。朋友说产品就是一个咖啡固体饮料,不可能有“一杯瘦八斤保底30斤杯杯燃脂”的减肥效果的。商家少发货,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还未经授权使用小杨哥头像和假冒南方协和商标。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2日在12315平台上提交了投诉举报申请。2023年3月30日收到嵩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在 12315平台举报不立案的回复 (投诉申请于3月20日已受理,但还没收到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电话/信息通知,和关于此案的处理结果回复)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将商品广告违法内容进行修改,因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调查。对于当事人少发漏发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愿意主动承担退还货款义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情形,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涉案咖啡虚假宣传,商家是故意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性;2、申请人下的订单5盒装的,最终只收到两盒产品,总共收到100条咖啡,与销售页面上写着“买1发400杯”不符。3、截止到 2023 年4月13 日下午,申请人准备行政复议材料时,商家所属的天猫平台“禾睦昌食品专营店”店铺时,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作任何修改和改正。店铺各个商品页面均未经授权大肆使用疯狂小杨哥、薇娅、赵露思、刘畊宏等网红头像进行虚假宣传,如:三天掉45斤杯杯高效燃脂!一杯瘦十斤高速燃油一杯掉肉暴力燃脂保底30斤一杯瘦八斤当天狂掉88斤 三天瘦百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和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后,仍然对上述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不予立案处理,任由商家继续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于天猫平台的禾睦昌食品专营店购买了蓝山黑咖啡5盒装,订单编号:1808083236057429586,支付价款39.8元。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涉案咖啡虚假宣传;申请人下单5盒装,最终只收到两盒产品,总共收到100条咖啡,与销售页面上写着“买1发400杯”不符。2023年3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了投诉举报申请。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将商品广告违法内容进行修改,因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调查。对于当事人少发漏发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愿意主动承担退还货款义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情形,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7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