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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2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28      

 

申请人:金某,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4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4日在12315平台上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投诉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名称为“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个牌子已经在2008年12月9日吊销2、生产许可证号造假3、国家市监局数据库也没有“SC10634122207229”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4、物码中心没有条码“6939660953057”的注册信息5、包装所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为:SB/T10347,据查询该标准为《糖果压片糖果》故涉案产品的属性为压片糖果。包装所标注的主要原料“维生素D”。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维生素D的不允许添加维生素 D,故涉案产品属于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该产品生产商名称造假、生产许可证造假、商品条形码编号造假、健尔乐品牌造假、营养强化剂维生素D超范围添加。所以该乳矿物盐咀嚼片是一款假冒伪劣的食品。被申请人 2023 年3月20日作出的“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但是,截止2023年3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自行登记录入投诉单,投诉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所销售的健尔乐无糖钙片虚假标注标签信息,要求索赔1000元。被申请人收到系统派单后依法启动了调解程序。经核查,被投诉人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投诉人。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并建议其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将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调解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被申请人组织调解需投诉人、被投诉双方同意,且调解结果的达成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即在自调解行为发起至调解结果达成的全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权单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处分。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且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健康千万家购买了一瓶健尔乐无糖钙片,支付价款15.8元。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收到后认为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名称为“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个牌子已经在2008年12月9日吊销;2、生产许可证号造假;3、国家市监局数据库没有“SC10634122207229”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4、物码中心没有条码“6939660953057”的注册信息;5、包装所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为:SB/T10347,涉案产品的属性为压片糖果,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D,是一款假冒伪劣的食品。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投诉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索赔1000元。

被申请人收到系统下发的派单后依法启动了调解程序。经核查,被投诉人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投诉人。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并建议其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淘宝订单页面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无法核实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且因被投诉人无法联系而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调查情况并建议申请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此外,被申请人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的相关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