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43号
申请人:黄某,男,住址:深圳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五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1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4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若磊食品保健专营店(营业执照为株洲市若磊百货商行)花103.05元购买了2罐驼奶粉。收货发现产品为假冒厂名厂址,授权经销商无此公司,无在华注册编号的不明来源假冒伪劣食品。故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答复“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被投诉人株洲市若磊百货商行目前还在拼多多商城经营,且咨询有人回复。被申请人结案证据不充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以在营业执照地址未找到被投诉人,列入异常经营做出结案答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举报人异地经营也未受到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收到全国12315平台流转派单后,于2023年5月4日受理,拟组织调解。经核查,被投诉人株洲市若磊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投诉人。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终止调解。
2023年5月23日,我局通过函件方式(株天市监协函〔2023〕6-31号)将被投诉人异常经营情况通报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调解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根据该规定,答复人组织调解需投诉人、被投诉双方同意,且调解结果的达成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自调解行为发起至调解结果达成的全过程中,答复人无权单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处理。答复人因被投诉人不能参与调解而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素。
同时,答复人在投诉反馈内容中已提醒申请人其他的维护合法权益途径。因此,答复人作出的投诉反馈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且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株洲市若磊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若磊食品保健专营店内购买了2罐驼奶粉,支付价款103.05元。申请人收货后认为案涉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为虚假,作为进口产品在华注册编号不明来源。2023年5月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被投诉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内容为:“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将株洲市若磊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予以公示。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向拼多多平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函,请求长宁区市监局责令拼多多平台核实包括被投诉人在内的六个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并督促平台内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淘宝订单页面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现场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进行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但被申请人在投诉受理后,未达到四十五个工作日即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