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37号
申请人:谢某,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绿源小区南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处理结果,于2023年5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举报回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经营者,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一家店铺名字为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里面购买了一款福鼎白茶寿眉,发现该产品属于散装茶业,但是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是GB/T31751,是紧压茶的执行标准,该产品属于执行标准错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的要求不属于标签瑕疵。
2023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040332163017)。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反馈,内容为:“不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后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栗雨所执法人员对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过度行使自由裁量,玩忽职守。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湖南十德印象茶叶有限公司销售执行标准错误的茶叶违法线索进行现场初步核查,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前对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茶业下架并停止销售。2023年2 月16日,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福鼎白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茶叶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提供了进货凭证复印件。
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鉴于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产品已下架),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职责,并无不当。恳请天元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的抖音店铺购买了一袋福鼎白茶寿眉(净含量50克),在线支付货款9.9元。申请人收货后,发现所购买的福鼎白茶寿眉为散装白茶,产品标签执行标准却是紧压白茶执行标准。申请人认为属于执行标准错误,于2023年4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线索经核查不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案涉产品。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所购买的福鼎白茶产品,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福鼎白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茶业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进货凭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3日前对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茶业下架并停止销售。
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因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走诉讼途径解决自己的消费问题。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投诉单、抖音购物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进货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举报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一、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申请人购买的散装白茶,执行标准应为GB/T22291而本案涉案产品包装标签上显示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该标准为紧压白茶,产品标签上执行标准和实际不相符合。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产品本身并未存在有毒、有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申请人对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销售存在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案涉茶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3年2月23日前对涉嫌执行标准错误的茶业下架并停止销售,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完成了改正。
二、对举报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4日收到申请人对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后,根据线索对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验被投诉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茶业检验检测报告、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的进货凭证等,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成。被申请人在期限进行结案反馈。本案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及湖南十德印象茶业有限公司改正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举报件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