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48号
申请人:兰某某,男,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农校街186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端口进行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5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4月20日在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山东乡土美味内购买大黄米窝窝头正宗粗粮红枣粘豆包。申请人收到食品后发现,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所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7条,没有联系方式,生产厂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等,并且收到的食品都出现发霉变质,完全不敢食用。故此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以及举报,举报号: 1430211002023050479404839。投诉的诉求为退赔消费者,并进行退货;举报的诉求为根据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 2023 年5月17 日告知处理完成,理由: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方,无法取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为全面履行职责,3、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投诉其在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开设于的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购买的红枣粗粮杷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要求工作人员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线索后至该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投诉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该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协助函到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履行了行政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山东乡土美味内购买大黄米窝窝头正宗粗粮红枣粘豆包,支付价款5.8元。申请人收到商品后认为该商品发霉变质,且该商品没有联系方式,生产厂商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索赔1000元。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未告知受理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组织调解。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再次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株洲市天元区荣护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方,无法取证,相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6月14日将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予以公示。
另查明: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将包括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在内的七个经营主体经营列入异常状态,并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发出协助函:“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下列市场主体在拼多多店铺经营的商品涉嫌违法。经我局核查,以下市场主体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现特请贵局责令拼多多平台核实以下市场主体实际经营状况,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配合提供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再查明: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后,对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案件予以立案。
又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进行投诉或举报前会弹出投诉须知及举报须知。其中举报须知与投诉须知均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事项一事一单,......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淘宝订单页面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场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企业住所(经营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端口同时进行举报及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案件后,经负责人审批对举报件予以立案。被申请人到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注册经营地址进行核查时发现,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的株洲市天元区荣拧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邮寄协助函,请求责令拼多多平台核实案涉市场主体实际经营状况,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配合提供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部分履行了对举报案件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为不予立案,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对于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的复议请求,本机关已在另案中作出处理。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内进行投诉或举报时,应当按照平台要求分别进行,以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效率。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