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38号
申请人:胡某,男,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靳春县漕河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处理结果,于2023年5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投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投诉回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拼多多平台上长城GREATWALL昂台专卖店购买了一台长城牌一体机,电脑型号为:T2488,制造商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所购买的一体机电脑存在CCC认证等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国家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同日作出投诉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中载明: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18日到湖南长城计算队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方才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中载明:“经核实,2022年CCC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期不合格报告中,没有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申请人所购买的长城牌一体机电脑无论铭牌或保修卡、商标均注明制造商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购买长城牌一体机电脑属于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制造。申请人购买前,湖南长城订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取得证书中仅有一张编号为2020010901347857的证书、该证书于2023年3月7日因2022年CCC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期不合格被撤销。被申请人所做投诉回复认定事实有误。
被申请人称:2023 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分流转分派至承办工作人员处。经查: 1.关于调查时间 4月18 号系工作人员输入错误;2.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表述未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登记注册账号销售该公司的产品;3.对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0901347857。该证书到期日期2025年8月28日,证书内容包含多个系列多个型号的电脑 (一体机)产品;4.该公司表述2022年年底收到过深圳市博伦帅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A2203电脑一体机检测报告中15项1CHZ以下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16项1CHZ以上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一份,抽检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抽检地点是天猫(长城博伦帅专卖店)。 接到反馈后公司对该型号产品做出相应调整;5.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0901347857在3月被撤销一事该公司表述未收到认证部门的任何通知,对于撤销认证如果情况属实会积极与认证部门予以沟通处理;6.对于投诉人胡洋所购买的T2488 型号一体机不属于抽检不合格产品,公司未对投诉人直接销售,不存在销售关系。投诉人提出的诉求无法满足。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8日,申请人收到了其于拼多多平台上长城GREATWALL昂台专卖店购买的一台长城牌一体机电脑(型号:T2488),制造商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人收到后发现一体机电脑存在CCC认证等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通过国家1213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同日作出投诉回复“......经核实,2022年CCC认证有效性抽查第三期不合格报告中,没有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我局不予立案。”
另查明:案涉产品于2020年11月16日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强制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0901347857,到期日期2025年8月28日,认证委托人名称: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生产者 (制造商),产品名称:电脑(一体机),产品类别为0901: 微型计算机。规格型号包含:G2***、A2***、P2***、Q2***、Y2***、T2***、U2***、D2***、E2***、F2***W2***、H2***、俊杰*****、世恒*****、凌云*****......。2022年底,深圳市博伦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一份检测报告,内容为A2203电脑一体机检测报告中15项1CHZ以下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16项1CHZ以上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抽检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抽检地点是天猫平台店铺长城博伦帅专卖店。2023年3月7日,2020010901347857号强制认证证书被撤销。随后,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其经销商发出通知,要求下架因一体机强制性认证被撤销涉及到的所有电商产品。
再查明:2023年5月9日,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230901002213。发证日期:2023年05月09日 有效期至:2028年04月25日。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为:电脑一体机A*****、T*****、W*****、P*****、L*****、M*****.......。
以上事实有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T2488长城电脑(一体机)标签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结果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关于T2488一体机被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责职,对该投诉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投诉回复内容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申请人购买的产品被撤销了CCC认证。该产品系被投诉人生产,但申请人未提供其人身、财产收到损害的证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按规定受理了其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在受理后依法组织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终止调解。但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并未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而调解终止这一情况,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已将上述情况通过快递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责令再次处理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反馈内容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