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55号
申请人:尼某某,文书送达地址:吉林省延边州瑶春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网购骆驼奶粉,查询到产品提供的在华注册编号是假的,经销商也是假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依法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给国家造成财政损失。申请人是法定利害关系人,有复议及诉讼资格。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佳兴乳液购买了俄罗斯双峰骆驼奶粉一罐,支付价款39.9元。被举报人通过申通快递发货,快递单号:777142409940375,2023年5月16日显示商品被签收。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伪造在华主册编号、授权经销商不存在,系三无产品,进而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方,无法取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案涉商品订单页面截图、案涉商品邮寄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26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