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33号
申请人:喻某某,女,联系地址:湖南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兴涛,职务:临时负责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罚申请书>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本案应该由被申请人调查和处理。被申请人推卸责任给市住建局,构成不作为的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奥园神农养生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涉嫌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对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告知其所申请的事项为市住建局的职能职权,被申请人无处罚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申请书》,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对奥园神农养生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将全体业主享有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作其他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了核实。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行政处罚申请书>的回复》,内容为:“......您申请的请求为市住建局的职能职权,我单位无处罚权。”。
另查明,《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发〔2017〕19号)的精神,自2018年5月10日住建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城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申请书》、《关于<行政处罚申请书>的回复》、《关于喻群芬申请对奥园神农养生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故本案应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审查。申请人认为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又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目前住建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城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申请书》后,经核查其没有行使申请人申请事项的行政处罚权限,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但申请人所请求事项并未得到妥善处理。虽然被申请人并无处罚权限,但被申请人应当对行政处罚权限的划转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的行政处罚为市住建局的职能职权系告知内容错误。本案审理过程中,已查明行政处罚权限的划转情况,责令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回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回复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