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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2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29      

 

申请人:某某,男,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4月1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20日在12315平台上向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投诉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名称为“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个牌子已经在2008年12月9日吊销;2、生产许可证号造假;3、国家市监局数据库也没有“SC10634122207229”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4、物码中心没有条码“6939660953057”的注册信息;5、包装所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为:SB/T10347,据查询该标准为《糖果压片糖果》故涉案产品的属性为压片糖果。包装所标注的主要原料“维生素D”。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维生素D的不允许添加维生素 D,故涉案产品属于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该产品生产商名称造假、生产许可证造假、商品条形码编号造假、健尔乐品牌造假、营养强化剂维生素D超范围添加。所以该乳矿物盐咀嚼片是一款假冒伪劣的食品。被申请人于 2023 年3月27日作出的“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但是,截止2023年3月3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如下:“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名称为“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个牌子已经在2008年12月9日吊销;2、生产许可证号造假;3、国家市监局数据库也没有“SC10634122207229”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4、物码中心没有条码“6939660953057”的注册信息;5、包装所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为:SB/T10347,据查询该标准为《糖果压片糖果》故涉案产品的属性为压片糖果。包装所标注的主要原料“维生素D”。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维生素D的不允许添加维生素D,故涉案产品属于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该产品生产商名称造假、生产许可证造假、商品条形码编号造假、健尔乐品牌造假、营养强化剂维生素D超范围添加。所以该乳矿物盐咀嚼片是一款假冒伪劣的食品,我的诉求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索赔1000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对该投诉进行分流转办处理。经查,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211MA7NHGN7J),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1302680。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该经营主体未在实地经营。因无法联系被诉人组织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建议投诉人通购买平台与被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将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予以公示。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将包括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在内的异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情况,函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健康千万家购买了一瓶健尔乐无糖钙片,支付价款15.8元。申请人收到商品后认为该商品存在以下问题: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名称为“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北京健尔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吊销;2、生产许可证号造假;3、国家市监局数据库没有“SC10634122207229”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4、物码中心没有条码“6939660953057”的注册信息;5、包装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宣传功效不符。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索赔1000元。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并建议其通过购买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将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予以公示。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将包括天元区锦庆百货商行在内的异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情况,函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淘宝订单页面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场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到被投诉人注册经营地址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同时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函请求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予以协助核实情况。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的相关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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