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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4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49

      

申请人:吴某某,男,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城东咸宁东路东方绿洲。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2023]10-1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5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关于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三门土猪腊肉、石三门脆耳朵”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5日反馈。申请人认为能量值错误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标签瑕疵,被申请人虽然已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但并不代表已依法处理了该公司,应当责令案涉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三门土猪腊肉”“石三门脆耳朵”的标签的营养信息不真实的举报。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经执法人员核查,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石三门土猪腊肉”营养成分表标注钠2355毫克,营养素钠参考值117%。该公司另一产品“石三门脆耳朵”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 1589千焦,营养素能量参考值20%。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里钠和能量营养素计算方式、涉案产品的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118%,能量营养素参考值应为19%。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天元(2023]10-02)。被申请人依据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20日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02月16日,申请人到湖南省郴州市卜蜂莲花超市购买了一袋“石三门土猪腊肉”支付价款29.90元及一袋“石三门脆耳朵”支付价款26.80元。申请人认为两件商品营养素不达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要求被申请人对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处罚并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奖励。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发现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三门土猪腊肉”“石三门脆耳朵”的标签标识的营养信息数据有误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天元(2023]10-02)。2023年3月31日,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将2023年3月24日生产的土猪腊肉、脆耳尖送至电广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期间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4日。2023年4月17日,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提交恒盛产品标签标识营养信息,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被申请人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并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品外观照片、电广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商品检测报告、恒盛产品标签标识营养信息整改报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对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石三门土猪腊肉”“石三门脆耳朵”存在标签瑕疵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整改。株洲恒盛田园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在4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已超出法定期限。此外,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信中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处理并告知,却未告知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超过规定期限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