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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5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56

      

申请人:某某,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御驾新苑。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17日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5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调查事实不清,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被申请人违法证据,被申请人能否联系到被举报人不影响被申请人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收12345平台转单,收到关于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销售原装进口驼奶粉,涉及食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如下1、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该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协助函到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调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开设于的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嘉兴乳业购买了一罐原装进口驼奶粉500g),支付价款39.9元发现商品标签中无经销商电话;在华注册编号为虚假;授权经销商查询无结果;商品编码扫描无数据。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就商品问题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到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注册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商家为集群注册,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通过拨打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商家负责人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经领导批准决定对该举报线索予以立案。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3年4月6日、2023年5月11日两次将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7日,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注销。

再查明,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对包含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在内的7个市场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的行为协助调查,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页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进行了初步核查。经核查发现株洲市天元区姑昆百货商行系集群注册商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在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案件后续经核查、批准,已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本案案涉市场主体已于2023年7月7日自行注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被申请人应查明是否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被申请人已向拼多多平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对协助调查函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调查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结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