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61号
申请人:张某,男,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德仁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出售艾灸贴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3年6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购买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并销售艾灸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出售艾灸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自己邮寄提供的订单截图、订单号、收件人信息、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截图、店铺宣传语截图,已经到达立案条件;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3月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件,被申请人5月11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一个多月的时间未曾联系申请人补交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在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茵之润旗舰店内购买清湿艾灸贴,支付价款17.3元。商品外包装照片显示该商品生产企业为南阳中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快递单显示该商品发货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今晚街道莲景药(天心井湾)。2023年3月11日,申请人签收后发现该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现象。申请人经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天猫商品交易信息截图、商品外观照片,快递包裹外观照片,商品销售网页截图,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