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补正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李乐之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处理结果,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件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对工作人员不履职的行为进行处分一案,经本机关审理,于2023年8月3日作出了〔2023〕株天政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正如下:
原决定书中第6页第6行的“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现更正为: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