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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8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84

 

申请人某某,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信未做处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并赔偿申请人打印复议材料的费用损失。本机关已于2023630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 年4月1日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函(XA26246796944)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株洲市榆谊百货有限公司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 年4月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作出任何回应、处理。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协助函到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3、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电话、短信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处置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3318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榆谊百货有限公司开设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滋补药材铺YY购买了炙甘草小片,支付价款8元。被投诉举报人通过邮政快递发货,运单号:9853208773019。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有多项违法行为。2023年4月1日,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市榆谊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对包含株洲市榆谊百货有限公司在内的3个市场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的行为协助调查,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4日对株洲市榆谊百货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书及光盘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截图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株天市监协函 [2023]108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函》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发函至案涉店铺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协助调查,并对案涉公司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和告知义务。

综上诉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作出的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