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7号
申请人:曾某某,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多牛世界。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投诉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市祝建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公司违法事实影响面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2023年6月15日15点24分,以全国12315平台方式告知反馈结果。”申请人认为,其此次是因为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办法釆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回复告知调查不予立案和调查属于举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未分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此回复明显不当, 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7日,申请人在株洲市祝建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祝建盈居家日用专营店购买了艾草香茅驱蚊凝胶一瓶,支付价款7元。当日,案涉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单号:9854187290300)从湖南省长沙市发货,2023年5月28日,申请人在湖南省衡阳市签收。申请人收到后认为案涉商品宣传具有防蚊驱蚊功能,但无农药三证。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市祝建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赔偿事宜。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公司违法事实影响面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2023年6月15日15点24分,以全国12315平台方式告知反馈结果。”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14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