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70号
申请人:兖某某,男,住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未作出答复处理,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回复并处理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天元区云飞洋百货商行的投诉举报》。2、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的事实。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元区云飞洋百货商行销售的俄罗斯进口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收件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后并没有处理及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且涉案产品是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在成为最终成品的地点也是在被投诉举报人处。但被申请人并未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案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回复申请人,也未将违法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1、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并未涉及申请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并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请求,也未提供申请人的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不涉及投诉事项。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后,启动了举报线索核查。经核查,天元区云飞洋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案涉商行。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3、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中涉及天元区云飞洋百货商行涉嫌违法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案涉商行不在实地经营,且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中止调查。4、因尚未结案,申请人提供举报线索的行为暂不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奖励情形,无法给予奖励。
综上,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虽然存在对是否立案没有进行告知的工作失误,但不影响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事实。今后,被申请人将严格行政程序,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发生类似工作失误。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在天元区云飞洋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恢复天然TVGV店铺购买了一瓶“俄罗斯纯蜂蜜100%野生椴树蜜”500g,支付价款7.74元。2023年3月9日案涉商行通过极兔快递(单号JT5178136836552)从河南省新郑市发货,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签收。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的中文标签上只有产品名称:俄罗斯椴树蜜;储存方法:冷藏;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3年1月19日;厂址: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切尼戈夫卡滨海大街43号。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2023年3月15日,函件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截图、投诉举报函、产品外观图片、订单截图、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商行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因案涉商行未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案涉商行,被申请人依法对案件中止调查。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对申请人告知义务。
综上诉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