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6号
申请人:张某某,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石路江南春城24-1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果脯优选铺,支付10. 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筷子一份。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单号777133412241628)发出。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签收。申请人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4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结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在天元区兰冬春食品店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果脯优选铺,购买了筷子一份,支付价款10.9元。2023年3月19日,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单号777133412241628)从河南商丘发货,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在安徽省芜湖市签收。申请人打开使用认为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标签标识无重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中,你提供的涉嫌违法浅索将并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你的举报不予重复立案调查。”
另查明,天元区兰冬春食品店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1302681,系集群注册地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将天元区兰冬春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3日,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再次将天元区兰冬春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商品外包装及外观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14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