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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7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71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康馨家园。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限制报名的条件违法;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3、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一个办公室盖章发布通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应当适用法人的印章对社会发布通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5日,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在康馨佳园小区张贴《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该通知中的有一个报名条件限制:按时缴纳物业费。申请人认为这个限制性条件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使用或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事项由业主依照法定表决程序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及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任何人,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求责令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于2023年6月15日张贴小区名为“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的备案信息并加盖法人印章。

被申请人称:一、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个康馨佳园小区的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参选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限制条件。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候选人还在审查、审核阶段,答复人现在还没有“关于征集康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的相关备案信息。三、在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该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即自行解散,该行为为过程性、阶段性的行为。四、《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是康馨佳园小区的内部事务,被答复人请求天元区人民政府责令答复人向社会公布没有依据。五、被答复人请求天元区人民政府责令答复人适用法人的印章发布《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已无实际意义,被答复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没有依据, 恳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康馨佳园小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现有住户2340余户。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代表组织召开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会议,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2020年6月4日,选举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委会成员,任期三年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下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康馨佳园小区张贴《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通知内容为:“......凡本物业区域内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业主,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均可被推荐,自荐或被提名为第二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

以上事实有《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康馨佳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康馨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康馨佳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

本案中,康馨家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属于业主自治范围,街道办事处仅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因此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的行为超出法定职权,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的行为违法,撤销该通知,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