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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7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株天政复字第72

      

申请人某某,男,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于202361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 (XA78082360337),投诉举报天元区星望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宴宾宗贵牌绵阳特曲”,涉嫌冒用厂名厂址、侵犯商标注册权。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标签上的国宾酒厂自2014年8月因政府征地停产,至今未生产经营。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称只生产过“国宾牌”白酒,未生产其他品牌白酒,“宴宾宗贵牌绵阳特曲”为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食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签收了投诉举报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5月11日前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天元区星望百货商行销售的“宴宾宗贵牌绵阳特曲”酒水为冒用厂名厂址、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如下:1、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该商行涉嫌销售冒用厂名厂址、侵犯商标注册权的白酒。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拨打联络员及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中止调查,并于2023年7月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此违法线索移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线索依法处置,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星望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玖妹老酒商行购买了6瓶“宴宾宗贵牌绵阳特曲”,支付价款15.44元。案涉商行通过极兔速递(JT5187501950604)从山西省吕梁市发货,商品在山东省滨州市被签收。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8日,生产许可证为QS510015015111,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优级),酒精度52%VOI,生产商:四川省泸州国宾酒厂,地址:泸县海潮镇高寨街村。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2023年5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天元区星望百货商行涉嫌违法的线索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星望百货商行登记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3500)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商行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负责人也无法取得联系。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对包含株洲市天元区星望百货商行在内的14个市场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的行为协助调查,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商品外观照片、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