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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7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76

      

申请人:丁某某,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处理,2023年6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在京东平台店铺栾庚餐具专营店购买了一个巧克力模具,支付价款10.05订单编号:267865000260。商家通过圆通快递(YT3750073762768)发出。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签收。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后商家销售巧克力模具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材质、规格型号、耐热温度、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处理完成。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举报后,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对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拨打联络员以及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被申请人已申请将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本次举报案件调查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及作出处理的理由、依据。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件将此违法线索移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京东平台的栾庚餐具专营店购买了一个巧克力模具,支付价款10.052023年4月12日,案涉商行通过圆通快递(单号 YT3750073762768)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湾镇发货,申请人于2023年4月16日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签收。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家所销售巧克力模具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材质、规格型号、耐热温度、生产许可证、使用原材料等信息。2023年425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426被申请人对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予以立案。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于当日,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A1604)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拨打联络员以及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被申请人申请将案涉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同日,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被申请人中止本次举报案件调查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 至被诉公司核查,现场检查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负责人也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已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中止本次举报案件调查,并将此违法线索移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将株洲市慎茜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对包含株洲市栾庚商贸有限公司在内的5个市场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的行为协助调查,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

以上事实有圆通物流详情截图、举报详情页面截图、产品外观图片、订单截图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现场核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并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商行不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案涉公司。被申请人将案涉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对案件中止调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函请求其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处理职责。

综上诉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