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79号
申请人:陈某,男,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编号14302110020230530619761401)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5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俄罗斯椴树蜜百花蜜店花费13.21元购买了2包俄罗斯双峰低脂牛奶粉。收货发现中文标签为虚假信息,案涉产品是为不明来源的假冒伪劣食品。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映诉求为:依法查处、依法赔偿。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反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接到12345平台转发的关于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执法人员到达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富道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案涉商行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发协助函到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调查。对于申请人诉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因被投诉人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无法组织实施调解。同时,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处置详情,申请人表示有异议。被申请人已在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7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富道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俄罗斯椴树蜜百花蜜店购买了2包俄罗斯双峰低脂牛奶粉,支付价款13.21元。案涉商行通过圆通快递(78344289462438)从河南省郑州市发货,申请人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签收。案涉商品标注的保质期为24个月,原产地:俄罗斯,地址: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航空大街45号楼。申请人收货后认为案涉产品的标签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是不明来源的假冒伪劣食品。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端口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富道百货商行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地址系集群注册,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023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
另查明,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已经向拼多多平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函,请求长宁区市监局责令拼多多平台核实包括株洲市天元区富道百货商行在内的三个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并督促平台内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商品外包装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端口同时进行举报及投诉。被申请人在进行核查时发现,案涉商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经负责人批准后,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网络经营平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寄协助函。但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亦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予以立案,不符合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内进行投诉或举报时,应当按照平台要求分别进行,以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效率。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