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0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亿屿优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御仙林旗舰店销售的日本京都制药睡眠贴涉嫌虚假宣传。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0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收到信件后并未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9日,申请人在株洲亿屿优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御仙林旗舰店购买了1盒日本京都制药睡眠贴,支付价款9.9元。被投诉举报人通过中通快递发货,运单号:78674377872059。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案涉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商家页面广告存在助眠、快速入睡等保健功效字词。2023年4月27日,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
另查明:2023年7月12日,株洲亿屿优然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亿屿优然科技有限公司,并将注册地址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二十四区创业广场负一层12-13-14号商铺”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2203-2207房-0265号”。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商品外包装照片、淘宝订单页面截图、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