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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8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2

      

申请人:黄某某,男,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其投诉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编号为:XA24943532644),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云厅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鑫博商贸城店铺销售的冰糖粉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商品标签涉嫌冒用厂名厂址。申请人并未查询到案涉商品标签上的制造商菏泽市富源糖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该产品为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产品。邮政综合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0日签收了信件,但被申请人收到信件后至今未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信作出任何回应、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云厅百货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鑫博商贸城购买了1袋冰糖粉,支付价款6.88元。案涉商户通过申通快递(运单号:777140934677567)从河南省郑州市发货,商品在广东省湛江市被签收。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18日,生产许可证为SC12137172100121,制造商:菏泽市富源糖业有限公司,产地:山东省菏泽市,地址:曹县庄寨镇潘寨村。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案涉商品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商品标签涉嫌冒用厂名厂址。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商品外包装照片、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