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3号
申请人:熊某,男,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古县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举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在随意购便利店(庐山路店),花费9元购买西园北里弹劲脆骨,拿回家后发现案涉商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买时商品已过期。申请人使用全国 12315 平台举报案涉商行销售过期食品,平台案号为:1430211002023042625588169。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在12315 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原因是现场没有查到货,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自己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案涉商品是从案涉商行购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合理,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平台转发的线索,申请人称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建御山和苑13栋101、102号门面天元区随意购中建御山和苑店购买西园北里弹劲脆骨,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申请人要求立案处罚并按食品安全法148条进行赔偿。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该产品销售及该产品的销售记录。该店提供了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的进货票据,未发现该产品的进货记录。同时,该店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该店从未进购及销售过被举报产品,并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并建议申请人收集证据启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平台回复。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又在12315平台对该事件进行举报。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也未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购买凭证及举报产品实物。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报局领导批准不予立案。”经核查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在天元区随意购中建御山和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LCRUU92,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建御山和苑13栋101、102号门面),购买了一袋西园北里弹劲脆骨价格为6元和一袋霸王丝辣条价格为3元,共计支付价款9元。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西园北里弹劲脆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买时商品已超过保质期限。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使用12315平台分别对案涉商行销售过期食品进行了投诉和举报。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到案涉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该产品销售及该产品的销售记录。该店提供了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的进货票据,未发现该产品的进货记录。同时,该店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该店从未进购及销售过被举报产品,并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并建议申请人收集证据启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举报页面、湖南市场监管投诉页面、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购买商品视频光盘、微信支付信息、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该产品销售;同时,该店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并建议申请人收集证据启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案涉商品系从案涉商行处购买,被申请人应当对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综上诉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