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5号
申请人:贺某某,男,联系地址:湖南省安仁县广播局。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举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 年4月13日、2023年4月16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糖果,消费了743.75元。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被举报人销售产品的产地属于核污染地区。随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违法线索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了回复。申请人认为其举报事项符合立案条件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举报人即使被列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也应当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平台转发的线索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该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协助函到拼多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3、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电话、短信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处置详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6日两次在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富宅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红狐狸食品店购买了日本森永太妃糖,分别支付价款603.05元、50.9元,共计653.95元。2023年4月15日,案涉商行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通过圆通快递发货(运单号:YT8901871882995),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湖南省安仁县签收。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案涉商品产于日本栃木县,属于禁止进口的地区。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4月13日和4月16日共在该店铺消费743.75元,后撕开标签后通过百度翻译得知该涉案产品属于日本栃木县,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该地区生产的为核污染地区,要求贵局履行调解、调查、告知、移交、奖励等法定职责,将案件受理编号、案号、移送情况、案件结果、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及联系方式告知本人。”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株洲市天元区富宅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方,无法取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另查明,株洲市天元区富宅百货商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550号东湖小区9栋101号-6-4402,系集群注册地址。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6月12日将株洲市天元区富宅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富宅百货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再查明,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中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但随后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却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职责。
综上诉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