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88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举报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给予申请人奖励并书面邮寄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因生活需要在拼多多购买一款夺天丹,主播介 绍可以主治不育的功效。到货以后发现其配料不准,配料表不完 整。经过查询其标注的配料发现有多种材料为中药材,属于非法添加,而且没有厂家,属三无产品,是假药。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站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且未告知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举报后,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2日对株洲市天元区军立百货商行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通过拨打联络员以及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被申请人申请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本次举报案件调查。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处理结果及作出处理的理由、依据。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件将此违法线索移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军立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立军方便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一瓶夺天丹200g,支付价款318.81元。案涉商行通过极兔快递(JT5198518419388)从湖南省益阳市发货,2023年6月15日,商品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签收。案涉商品标签显示配料:龙骨、当归、白芍、补骨脂、杜仲、白术、山药熟地、黄音、附子、 获苓、柏子仁、砂仁、地龙;厂址:安徽亳州康美中药城72号;原料供应商:安徽中药城毫州(饮片)72号。申请人收货后认为案涉产品是假药,没有厂家,属三无产品。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端口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发现,株洲市天元区军立百货商行未在注册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经营,该地址系集群注册。被申请人因案涉商行无法联系决定中止调查,并于2023年6月28日告知申请人:“......2023年6月25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被诉商家核查,现场检查到被诉商家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负责人也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中止本次举报案件调查,并将此违法线索移送给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另查明,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已经向拼多多平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函,请求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拼多多平台核实包括株洲市天元区军立百货商行在内的14个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并督促平台内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并配合提供材料。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商品外包装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商品物流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并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商行不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案涉公司。被申请人将案涉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对案件中止调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其协助调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处理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告知处理结果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存在瑕疵,但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其救济权利并未因此受到到损害。
综上诉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